近日,為進一步規范寄遞安全“三項制度”,國家郵政局發布《郵件快件寄遞協議服務安全管理辦法(試行)》(以下簡稱“辦法”),此辦法將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
辦法對協議服務和協議用戶作出了界定,明確協議服務指提供寄遞服務的企業(以下簡稱“寄遞企業”)向協議用戶提供的郵件、快件寄遞服務;協議用戶指委托寄遞企業長期、批量提供寄遞服務,并與其簽訂安全保障協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。
辦法指出,寄遞企業協議服務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與便民高效相結合的原則,寄遞企業與用戶簽訂安全保障協議前,用戶應當出示可以證明其法人或其它組織身份的證件,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相關負責人的身份證件,寄遞企業核對后留存證件復印件;是企業用戶的,寄遞企業應當對其經營范圍進行審查。
協議用戶不出示有效證件或者拒絕寄遞企業留存復印件的,或發現企業用戶生產、銷售的主要產品屬于禁止寄遞物品的,或曾因交寄違禁物品被行政機關處罰的,不得與其簽訂安全保障協議和提供協議服務。
為有效保障寄遞安全,辦法要求——
寄遞企業應當在安全保障協議中告知協議用戶如實填寫寄遞詳情單,包括寄件人、收件人名址和寄遞物品的名稱、類別、數量等;告知協議用戶遵守國家關于禁止寄遞、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;在協議用戶在場的情況下,當面驗視交寄物品,檢查是否含有國家禁止或者限制寄遞的物品,物品的名稱、類別、數量等是否與寄遞詳情單所填寫內容一致。
對于協議用戶交寄的郵件、快件,可以通過在安全保障協議中實名登記身份信息,實現批量實名。寄遞企業與郵政管理部門簽訂安全責任書并報備安全協議,征求有關部門同意后,可以對協議用戶交寄的大宗郵件、快件,采取特定方式過機安檢;寄往重點地區、重點部位、重大活動所在地和國際、港澳臺郵件、快件,以及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有明確要求的,必須全面過機安檢。
同時,寄遞企業要加強對協議用戶檔案的安全管理,落實信息安全保障措施,加強從業人員教育管理,妥善保管用戶信息,確保協議用戶信息安全。
辦法提出,各省級郵政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,出臺有關長期、批量的具體標準。郵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寄遞企業報送的安全保障協議,查看協議用戶檔案,審查協議用戶是否符合本辦法要求。
此外,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寄遞企業落實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,發現寄遞企業有違法行為的,依照有關法律、規章作出處理。